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仲裁司法审查案件报核问题的有关规定(2021年) 第一条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仲裁司法审查案件,包括下列案件:
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案件;
申请撤销我国内地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案件;
申请执行我国内地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案件;
申请认可和执行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仲裁裁决案件;
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案件;
其他仲裁司法审查案件。
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案件;
申请撤销我国内地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案件;
申请执行我国内地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案件;
申请认可和执行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仲裁裁决案件;
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案件;
其他仲裁司法审查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