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若干问题的规定(2010年) 第六条

第六条 人民陪审员确有正当理由不能参加审判活动,或者当事人申请其回避的理由经审查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重新确定其他人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