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若干问题的规定(2010年) 第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若干问题的规定(2010年) 第三条 第三条 第一审人民法院决定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案件后应当明确告知本规定第二条的当事人,在收到通知五日内有权申请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案件。 人民法院接到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的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本规定的,应当组成有人民陪审员参加的合议庭进行审判。 第二条 目录 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