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若干问题的规定(2010年) 第一条

第一条 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共同组成合议庭进行,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和法律另有规定的案件除外:

涉及群体利益的;

涉及公共利益的;

人民群众广泛关注的;

其他社会影响较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