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2011年) 第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2011年) 第二条 第二条 当事人申请确认调解协议的,由主持调解的人民调解委员会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或者它派出的法庭管辖。 人民法院在立案前委派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并达成调解协议,当事人申请司法确认的,由委派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条 目录 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