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通过互联网公开审判流程信息的规定(2018年) 第七条
第七条 下列程序性信息应当通过互联网向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公开:
收案、立案信息,结案信息;
检察机关、刑罚执行机关信息,当事人信息;
审判组织信息;
审判程序、审理期限、送达、上诉、抗诉、移送等信息;
庭审、质证、证据交换、庭前会议、询问、宣判等诉讼活动的时间和地点;
裁判文书在中国裁判文书网的公布情况;
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应当公开,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公开的其他程序性信息。
收案、立案信息,结案信息;
检察机关、刑罚执行机关信息,当事人信息;
审判组织信息;
审判程序、审理期限、送达、上诉、抗诉、移送等信息;
庭审、质证、证据交换、庭前会议、询问、宣判等诉讼活动的时间和地点;
裁判文书在中国裁判文书网的公布情况;
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应当公开,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公开的其他程序性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