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通过互联网公开审判流程信息的规定(2018年) 第七条

第七条 下列程序性信息应当通过互联网向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公开:

收案、立案信息,结案信息;

检察机关、刑罚执行机关信息,当事人信息;

审判组织信息;

审判程序、审理期限、送达、上诉、抗诉、移送等信息;

庭审、质证、证据交换、庭前会议、询问、宣判等诉讼活动的时间和地点;

裁判文书在中国裁判文书网的公布情况;

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应当公开,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公开的其他程序性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