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的规定(2011年) 第十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的规定(2011年)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赔偿委员会审理赔偿案件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作出决定: (一) 赔偿义务机关的决定或者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依法予以维持; (二) 赔偿义务机关的决定、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的,依法重新决定; (三) 赔偿义务机关的决定、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查清事实后依法重新决定; (四) 赔偿义务机关、复议机关逾期未作决定的,查清事实后依法作出决定。 (四)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