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1998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申请人委托他人代理申请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并经当地公证机关公证的授权委托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