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2016年) 第八条
第八条 实施网络司法拍卖的,下列事项应当由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
提供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规定的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并保障安全正常运行;
提供安全便捷配套的电子支付对接系统;
全面、及时展示人民法院及其委托的社会机构或者组织提供的拍卖信息;
保证拍卖全程的信息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和安全;
其他应当由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的工作。
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得在拍卖程序中设置阻碍适格竞买人报名、参拍、竞价以及监视竞买人信息等后台操控功能。
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的服务无正当理由不得中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