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2016年) 第六条

第六条 实施网络司法拍卖的,人民法院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制作、发布拍卖公告;

查明拍卖财产现状、权利负担等内容,并予以说明;

确定拍卖保留价、保证金的数额、税费负担等;

确定保证金、拍卖款项等支付方式;

通知当事人和优先购买权人;

制作拍卖成交裁定;

办理财产交付和出具财产权证照转移协助执行通知书;

开设网络司法拍卖专用账户;

其他依法由人民法院履行的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