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2016年) 第二十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2016年)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 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应当在拍卖公告确定的期限内将剩余价款交付人民法院指定账户。拍卖成交后二十四小时内,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将冻结的买受人交纳的保证金划入人民法院指定账户。 第二十四条 目录 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