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2016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实施网络司法拍卖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拍卖公告发布当日通过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对下列事项予以特别提示:

竞买人应当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对买受人资格或者条件有特殊规定的,竞买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或者条件;

委托他人代为竞买的,应当在竞价程序开始前经人民法院确认,并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

拍卖财产已知瑕疵和权利负担;

拍卖财产以实物现状为准,竞买人可以申请实地看样;

竞买人决定参与竞买的,视为对拍卖财产完全了解,并接受拍卖财产一切已知和未知瑕疵;

载明买受人真实身份的拍卖成交确认书在网络司法拍卖平台上公示;

买受人悔拍后保证金不予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