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2016年) 第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2016年) 第十条 第十条 网络司法拍卖应当确定保留价,拍卖保留价即为起拍价。 起拍价由人民法院参照评估价确定;未作评估的,参照市价确定,并征询当事人意见。起拍价不得低于评估价或者市价的百分之七十。 第九条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