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立案、审判与执行工作协调运行的意见(2018年) 20.

20. 保全措施实施后,实施保全的部门应当及时将财产保全情况通报作出财产保全裁定的部门,并将裁定、协助执行通知书副本等移送入卷。“执保”字案件单独立卷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