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立案、审判与执行工作协调运行的意见(2018年) 9.

9. 审判部门在审理涉及交付特定物、恢复原状、排除妨碍等案件时,应当查明标的物的状态。特定标的物已经灭失或者不宜恢复原状、排除妨碍的,应告知当事人可申请变更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