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相互办理委托事项的规定(1993年) 三十一、

三十一、 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不依法办理委托事项,造成重大影响或后果的,应当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应的行政和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