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相互办理委托事项的规定(1993年) 二十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相互办理委托事项的规定(1993年) 二十一、 二十一、 执行完毕后,受委托人民法院应当将执行结果及时函复委托人民法院;如果在三十日内还未执行完毕,也应当将执行情况函告委托人民法院。 二十、 目录 二十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