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相互办理委托事项的规定(1993年) 十九、

十九、 受委托人民法院遇有需要中止执行或者终结执行的情形,应当及时函告委托人民法院,由委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受委托人民法院不得自行裁定中止执行或者终结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