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相互办理委托事项的规定(1993年) 十七、

十七、 在委托执行中,被执行人申请提供担保,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受委托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函告委托人民法院,由委托人民法院决定是否暂缓执行及暂缓执行的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