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相互办理委托事项的规定(1993年) 十四、

十四、 受委托人民法院必须在收到委托书和生效法律文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开始执行,并在开始执行后,及时告知委托人民法院。

对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时间、期限和方式需要变通的,应当征得委托人民法院的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