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2008年) 第二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2008年)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实施前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本规定。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