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2004年) 第一条

第一条 人民法院对受理的第一审、第二审和再审民事案件,可以在答辩期满后裁判作出前进行调解。在征得当事人各方同意后,人民法院可以在答辩期满前进行调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