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内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2020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对第三人为被执行人的利益占有的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该财产被指定给第三人继续保管的,第三人不得将其交付给被执行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