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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2020年) 第十条

第十条 查封、扣押的财产不宜由人民法院保管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被执行人负责保管;不宜由被执行人保管的,可以委托第三人或者申请执行人保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