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2008年) 第十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2008年)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被执行人购买需要办理过户登记的第三人的财产,已经支付部分或者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虽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但申请执行人已向第三人支付剩余价款或者第三人同意剩余价款从该财产变价款中优先支付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 第十八条 目录 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