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2004年) 第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2004年) 第六条 第六条 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 第五条 目录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