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2004年) 第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2004年) 第三条 第三条 作为执行依据的法律文书生效后至申请执行前,债权人可以向有执行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保全债务人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作出保全裁定,保全裁定应当立即执行。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 第二条 目录 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