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2004年) 第三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2004年) 第三十条 第三十条 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人民法院未办理延期手续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消灭。 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已经被执行拍卖、变卖或者抵债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消灭。 第二十九条 目录 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