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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2004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对第三人为被执行人的利益占有的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该财产被指定给第三人继续保管的,第三人不得将其交付给被执行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