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2004年) 第二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2004年)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七条 人民法院查封、扣押被执行人设定最高额抵押权的抵押物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抵押权人受抵押担保的债权数额自收到人民法院通知时起不再增加。 人民法院虽然没有通知抵押权人,但有证据证明抵押权人知道查封、扣押事实的,受抵押担保的债权数额从其知道该事实时起不再增加。 第二十六条 目录 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