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2004年) 第二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2004年)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查封地上建筑物的效力及于该地上建筑物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查封土地使用权的效力及于地上建筑物,但土地使用权与地上建筑物的所有权分属被执行人与他人的除外。 地上建筑物和土地使用权的登记机关不是同一机关的,应当分别办理查封登记。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