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2004年) 第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2004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查封、扣押、冻结担保物权人占有的担保财产,一般应当指定该担保物权人作为保管人;该财产由人民法院保管的,质权、留置权不因转移占有而消灭。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