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2020年) 第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2020年) 第六条 第六条 保留价确定后,依据本次拍卖保留价计算,拍卖所得价款在清偿优先债权和强制执行费用后无剩余可能的,应当在实施拍卖前将有关情况通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于收到通知后五日内申请继续拍卖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但应当重新确定保留价;重新确定的保留价应当大于该优先债权及强制执行费用的总额。 依照前款规定流拍的,拍卖费用由申请执行人负担。 第五条 目录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