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2020年) 第二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2020年)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对于第二次拍卖仍流拍的动产,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本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将其作价交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抵债。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债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并将该动产退还被执行人。 第二十三条 目录 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