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2020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在拍卖开始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撤回拍卖委托:

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申请执行人及其他执行债权人撤回执行申请的;

被执行人全部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的;

当事人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不需要拍卖财产的;

案外人对拍卖财产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拍卖机构与竞买人恶意串通的;

其他应当撤回拍卖委托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