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2004年) 第四条 对拟拍卖的财产,人民法院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价格评估。对于财产价值较低或者价格依照通常方法容易确定的,可以不进行评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2004年) 当事人双方及其他执行债权人申请不进行评估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第四条 对拟拍卖的财产,人民法院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价格评估。对于财产价值较低或者价格依照通常方法容易确定的,可以不进行评估。 当事人双方及其他执行债权人申请不进行评估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第四条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