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2004年) 第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2004年) 第五条 第五条 评估机构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后经人民法院审查确定;协商不成的,从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或者被执行人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确定的评估机构名册中,采取随机的方式确定;当事人双方申请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评估机构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第四条 目录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