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2004年) 第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2004年) 第十条 第十条 执行人员应当对拍卖财产的权属状况、占有使用情况等进行必要的调查,制作拍卖财产现状的调查笔录或者收集其他有关资料。 第九条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