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2020年) 4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2020年) 41. 41.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被执行人交付特定标的物的,应当执行原物。原物被隐匿或非法转移的,人民法院有权责令其交出。原物确已毁损或灭失的,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折价赔偿。 双方当事人对折价赔偿不能协商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终结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以另行起诉。 六、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