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2020年) 1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2020年) 16. 16. 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 申请或移送执行的法律文书已经生效; (2) 申请执行人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 (3) 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有给付内容,且执行标的和被执行人明确; (4) 义务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 (5) 属于受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管辖。 三、 目录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