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2020年) 7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2020年) 77. 77. 上级法院通知暂缓执行的,应同时指定暂缓执行的期限。暂缓执行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三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应报经院长批准,并及时通知下级法院。 暂缓执行的原因消除后,应当及时通知执行法院恢复执行。期满后上级法院未通知继续暂缓执行的,执行法院可以恢复执行。 76.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