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2020年) 77.

77. 上级法院通知暂缓执行的,应同时指定暂缓执行的期限。暂缓执行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三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应报经院长批准,并及时通知下级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