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2020年) 6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2020年) 66. 66. 执行回转时,已执行的标的物系特定物的,应当退还原物。不能退还原物的,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折价赔偿。 双方当事人对折价赔偿不能协商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终结执行回转程序。申请执行人可以另行起诉。 十二、 执行争议的协调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