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2008年) 5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2008年) 59. 59. 被执行人的财产经拍卖、变卖或裁定以物抵债后,需从现占有人处交付给买受人或申请执行人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六条和本规定57条、58条的规定。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 58. 目录 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