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2008年) 55.

55. 对被执行人在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中的投资权益或股权,在征得合资或合作他方的同意和对外经济贸易主管机关的批准后,可以对冻结的投资权益或股权予以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