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2008年) 49. 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财产成交后,必须即时钱物两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2008年) 委托拍卖、组织变卖被执行人财产所发生的实际费用,从所得价款中优先扣除。所得价款超出执行标的数额和执行费用的部分,应当退还被执行人。 49. 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财产成交后,必须即时钱物两清。 委托拍卖、组织变卖被执行人财产所发生的实际费用,从所得价款中优先扣除。所得价款超出执行标的数额和执行费用的部分,应当退还被执行人。 49. 目录 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