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2008年) 3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2008年) 35. 35. 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其收入转为储蓄存款的,应当责令其交出存单。拒不交出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提取其存款的裁定,向金融机构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并附生效法律文书,由金融机构提取被执行人的存款交人民法院或存入人民法院指定的帐户。 34. 目录 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