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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200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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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2008年) 2.

2. 执行机构负责执行下列生效法律文书:

(1) 人民法院民事、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民事制裁决定、支付令,以及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 (2) 依法应由人民法院执行的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理决定; (3) 我国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和调解书;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有关规定作出的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裁定; (4) 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关于追偿债款、物品的债权文书; (5) 经人民法院裁定承认其效力的外国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以及国外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 (6) 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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