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2008年) 13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2008年) 131. 131. 上级法院发现下级法院执行的非诉讼生效法律文书有不予执行事由,应当依法作出不予执行裁定而不制作的,可以责令下级法院在指定时限内作出裁定,必要时可直接裁定不予执行。 目录 1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