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2008年) 125.

125. 两个或两个以上人民法院在执行相关案件中发生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逐级报请上级法院,直至报请共同的上级法院协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