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2008年) 11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2008年) 115. 115. 委托执行案件的实际支出费用,由受托法院向被执行人收取,确有必要的,可以向申请执行人预收。委托法院已经向申请执行人预收费用的,应当将预收的费用转交受托法院。 114. 目录 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