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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2008年)
  3. 110. 执行回转时,已执行的标的物系特定物的,应当退还原物。不能退还原物的,可以折价抵偿。
  4. 十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2008年) 十四、

110. 执行回转时,已执行的标的物系特定物的,应当退还原物。不能退还原物的,可以折价抵偿。

十四、 委托执行、协助执行和执行争议的协调

110. 目录 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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