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2008年) 10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2008年) 109. 109. 在执行中或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人民法院或其他有关机关撤销或变更的,原执行机构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的规定,依当事人申请或依职权,按照新的生效法律文书,作出执行回转的裁定,责令原申请执行人返还已取得的财产及其孳息。拒不返还的,强制执行。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 (4) 目录 110.